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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出生主義者

Gag City
Joined May 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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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t's not my fault. It's not so wrong to wonder why Everybody dies and when will I? youtu.be/FpeZsTo5hZw?si=iB7F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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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一個空間,應該要具備哪些能力? 聊聊法規-4 # 兒少 不只是限制級影像文字,包含性交易邀約也是不可以給兒童看見的。(行政法:兒少法 釋字623) 另外補充非台灣法規 在美國某些州,拍片時裝扮成未成年人也是犯法的(例如背學生書包) 持有未成年人的影片也是違法的 美國現在上傳R18影片如pornhub,都必須要實名遞交護照與臉的照片來避免未成年涉入 對歐美人一成年就迅速老化(?),導致他們常常把亞洲人誤認為未成年而導致帳號被封禁 另外,雖然台灣司法難以對國外公司要求調資料,但兒少相關議題可能比較容易被說動,所以還是盡可能避免。 # 刑法234條 公然猥褻罪 這條的關鍵是「公然」,也就是「在不被限制的空間,可被不特定多數人看到」就違法 如果你是在一個限制空間,只被「同意來看」的活動中,則比較不會有事。 另外,如果收到這個的傳票,一般就意味著你被不特定人士看到了,基本上跑不掉。 # 刑法159條 制服 凡是台灣軍警、公務人員制服,只要你沒有這個身分,卻穿著其制服且被他人看見,就是違法的。 這條法規主要是怕有人穿了制服偽裝身分使用公權力,例如最近似乎有人偽裝公務人員去查店家水表。 台灣的法律僅適用台灣公務人員,所以如果你穿國外的理論上不違反台灣法律,但若被公開也可能會被該國跨海追究。 對,我理解有時制服很香,但請盡量避免公開宣傳、公開發布,尤其是不可包含公家機關會章、職銜。 #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, 81 性交易 只要有交易就算,不管是色色還是拍片,反之雙方同意,且沒有交易就不會踩到。 感謝 @hard_der_keks 協助revie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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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一個空間,應該要具備哪些能力? 聊聊法規-3 幾個活動要留意的地雷,也算是Common Sense了
# 刑法235 散布猥褻物品 為了保護(?)未成年,任何R18的影像文字,不論有沒有打碼,都需要限制「法定年齡18歲以上才可閱覽」,而且要在對方閱覽到之前就做出聲明。 釋字617 提到「安全隔絕措施」,在目前的判例中,只要能提醒 / 阻絕未滿18歲者不要閱覽到影像文字,是可以迴避這個法條的。 你可能會有自己的粉專或發布活動的地方,例如推特在自我介紹上註明「未滿18歲禁止閱覽」是必要的行為。 (逾越限制級、暴力、人獸等hardcore的則不論有無標示都禁止) 另外一個有效的限制方式是,如onlyfans、swag等平台,除了已經做好明確的標示外,信用卡收款可能也暗示著「參與者已經年滿18歲」,所以這些平台目前沒有過判例。 但另一個角度要思考的是,為什麼要直接發R18內容呢? R18圖文都比較容易被降觸及,我會覺得盡可能用隱喻,或kinky風格的影像,同時能迴避這條,又保持比較好的觸及,可能是更優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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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一個空間,應該要具備哪些能力? 聊聊法規-2 
作為空間(或活動主辦),你最應關注的是 刑法231條第一項前段 情色仲介「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,而引誘、留容或媒介以營利者」 這事實上是一條過時的法條,主要應對的場景是私娼等非法場館。在現代開放的交友、互動、實踐中如同卡在肉中的刺。 但我們也必須同意,只要非法壓迫還會發生,我們就應當正視這個議題。 同時,Motel之類的本身也受到此法條的影響,也是我們可以學習的方向 怎麼樣不要踩到這一條呢? 這條有幾個先決條件: a. 你知道 / 意圖媒合發生性行為 b. 有因此行為產生收益 c. 參與者三個或以上(自己不算) a. 空間方的角色,你可以做的是宣告「你允許實踐,但不允許性行為」
BDSM實踐本來就不與性行為綁定, 而更多時候,大家還是「只會對信任的對象允許發展到性行為」 所以活動的定位,事實上更多時候是認識彼此、培養信任、技術交流。 遇到很棒的對象,私下約就好,不需要在活動上進行,畢竟我們主打的是「知情同意」,沒有要一步到位送進洞房。 留意,「猥褻」幾乎沒有可參照的界線,全憑法官自由心證,所以這條聲明不是絕對安全。 大致上表演性質的繩縛可以被歸類於藝術,沒脫衣服的相對安全 b. 重點是「對價關係」 如果你在酒吧舉辦一場聯誼活動,你沒有跟酒吧約好。酒吧本身低消一杯酒,所有參加者跟酒吧點了酒之後來找你,這與酒吧就不算對價關係。這場活動只是剛好選在這裡,酒吧沒有責任要負。 同樣對你來說,如果你收的費用是「提供大家一杯酒」,但就算對方沒有這樣跟你消費,也可以選擇要不要參加活動,那就不算「對價關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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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一個空間,應該要具備哪些能力? 聊聊法規-1 我回來了,這次岔個題,CommanderD事件,來聊聊法規 做為一個台灣公民,我們確實有遵守法規,在安全範圍內實行活動的義務,這邊我會提到法規的邊界,理由,以及一些避免違法的策略 感謝一路以來性勞推、行動派、蔡秉叡的分享等等整理而來的,期待大家都能安全的自由探索 先給出整體建議,做為空間 / 主辦者 明確立場: * 本空間非公共場所,所有活動皆為邀請制 * 我們不提供情色服務,空間租用也僅提供合法活動,參與者皆同意不做出違法行為 
若為限制級/實踐場,活動表單必須有以下描述 * 「活動為審核制,收到email邀請信才算報名成功」 * 「本活動入場時間為xx~xx,嚴禁遲到早退」 * 「本活動僅限成年人參與,請攜帶證件並於報到時查驗」 * 「本活動開放練習實踐,但禁止性行為。若情投意合,請離場後自行約定」 * 「你同意不在此活動做出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」 * 「本活動禁止違反個人隱私之錄影錄音」 報名時應做簡單的背景調查,例如檢視對方的社群帳號是否為圈內人,後續會專文提到
若要更高安全性,考慮啟用擔保人機制。擔保人應做交互確認 活動中應落實 * 報到時年齡驗證為強制要求 * 門禁: * 僅在入場時間開啟,實踐開始後應上鎖禁止任意出入,包含離開。 * 此門不可從內部被任意人開啟,最好要有鑰匙由場控負責控管 * 緊急情況必須開門時 * 要求全體實踐停止並更衣,回到中立狀態 * 確認外面情況才開門 後面我會逐條法條解釋這樣設計的理由 感謝 @hard_der_keks 協助revie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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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löe Bailey made a suprise appearance at Victoria Monet’s tour stop in ATL 🔥🔥 🎥: kingg.kuntaa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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💙💙💙loving feeling blue today💙💙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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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metimes i think i’m a rapp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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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mmander D 宣布11月08日正式歇業 其實這幾天我重新爬梳 CD 搜索事件時,才發現事情不是那麼簡單 一開始,我以為這次搜索與洪健益的質詢有關;後來才注意到,在質詢之前,CD 就已經面臨多次臨檢與鄰居檢舉 因此不能把整起事件簡化成政治人物質詢所造成的結果 nownews.com/news/68882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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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補充,以上推論並非憑空產生,而是我在閱讀這篇旺中集團所刊出的報導,結合近期從朋友處得知的租約糾紛背景,重新整理事件時間與各方關係所的臆測,並非直接要對任何人定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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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我認為,既然這篇報導已經公開討論 CD 的營業、鄰里衝突與警方執法,就更應該把租約糾紛這個背景納入理解,而不是只從性場所本身的爭議性來解釋整起事件 閱讀原文 CTWANT 報導|「CD之亂2/就在國小對面!合法餐酒館比陪侍酒店玩更花 住戶送花挺警察」 ctwant.com/article/5013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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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檢舉與陳情真的只是反映具體違法或鄰里問題,當然應該依法調查 但如果它們同時被當成逼迫承租人搬遷的工具,那麼問題就不只是 CD 有沒有違法,而是公共機關是否在不知情或未充分辨識的情況下,介入了一場私人利益衝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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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真正想追問的是: 當一個性文化場所與新屋主發生租賃糾紛,接著又長期面臨檢舉、臨檢與政治陳情,這些事情究竟只是巧合? 還是有人正在利用公共機關的力量,達成原本應該透過租賃法律關係解決的目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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